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年6月14日同团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团十六大部分代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基层党建带团建暨共青团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同时切实加强高校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帮助高校共青团干部在深入基层、面向青年的工作实践中了解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情、增进与基层和群众的感情,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党组研究决定,从全国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4)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3.选拔办法: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本校团委按照分配名额,在校内组织报名和考察工作,经公司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遴选审核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4.挂职岗位:直辖市的县(区)团委副书记,副省级城市的县(区、市)团委副书记,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县(区、市、旗)团委副书记。各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要会同教育部门就挂职干部选派任免等事宜向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沟通,由组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选派干部的任免程序。
5.人员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会同教育部门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汇报沟通后,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安排选派干部,超出及不足人员按照名额分配表进行调剂。
1.认真了解情况。选派干部要对挂职所在县级团委及其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摸清区域内各类团组织的基本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2.系统介绍经验。选派干部要结合全团已有的典型经验以及本校的有关经验,向基层团组织进行介绍,并在当地努力培育若干个基层工作典型。
3.扎实推动工作。选派干部要指导、协调所在县级团委积极推进两新组织、民办院校建立团组织。加强与所在县级团委的沟通交流,并注重利用本校的人才、资源等优势,切实推动当地团的工作全面开展。
4.积极探索创新。选派干部要积极配合所在县级团委主要负责同志,探索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有效资源配置方式和组织动员机制,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发展后劲。
5.努力锻炼提高。选派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青年,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锤炼作风、经受磨练、增长才干。
1. 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到西藏、新疆、青海的人员,参照援藏、援疆、援青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2. 原则上不得中断选派干部的挂职工作或对选派干部进行人员调整,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须由派出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并报团中央学校部备案。
3.选派干部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挂职期间,符合条件的选派干部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4. 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接收单位做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选派干部的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5. 选派干部的住宿一般采取寝办合一方式,用餐统一安排在机关食堂。派出单位可根据选派干部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6. 选派干部的工作期限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为检验选派干部工作成效,挂职期满时选派干部要与所在县级团委主要负责同志共同向团中央、教育部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要尽快制定落实方案,确定选派干部人选及挂职所在地。有外派任务的地区,由派出地省级团委与接收地省级团委沟通后统一确定。工作落实方案及有关表格(见附件2、3)请于11月30日前报团中央学校部。
1.积极支持选派干部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认识领会此次选派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完成本地区所分配名额。要抓好选派工作的宣传动员、选拔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选派干部的质量;协调好选派干部所承担的本职工作,确保选派干部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积极统筹各类资源,为选派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支持,并对选派干部的生活给予必要的关心。
2.加强对选派干部的教育引导。各省级团委要对选派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教育和引导选派干部强化服务意识,摆正位置,不给基层添麻烦;珍惜机会,虚心向基层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广大团员青年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扎实工作,多办实事,不自满,不畏难;自觉遵守纪律,搞好团结协作,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3.抓好对选派工作的协调督导。各省级团委要通过定期巡回督导、召开阶段工作总结会以及建立专题工作网站、QQ群等方式,加强对选派干部的督促和检查,促进选派干部之间的交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注重对选派工作的宣传。各省级团委、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运用所属各类媒体和其他宣传渠道,加大对选派工作的宣传。要注重发现、总结优秀选派干部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宣传报道。要大力推广各地在选派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
联系电话:010—85212180、85212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