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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一点通

【来源:太阳成集团tyc7111cc | 发布日期:2022-03-03 】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一点通

一、师范类专业认证内涵与特点

1. 什么是师范类专业认证?

2. 师范类专业认证重点关注的两个基本问题是什么?

3. 师范类专业认证有什么基本特征?

二、师范类专业认证理念与标准

4. 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5. 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体系是怎样的?

6. 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的逻辑“主线”是什么?

7. 师范类专业认证必须达到的“底线”要求是什么?

8师范类专业认证与“主线”与“底线”直接相关指标项及评建要点有哪些?

三、师范类专业认证组织与实施

9. 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0. 师范类专业认证的组织体系及各方职责是什么?

11. 师范类专业认证如何进行管理?

12. 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3. 申请参加师范类专业认证的条件有哪些?

14. 学校如何开展认证评建工作?

15. 专业认证的专家考查环节是怎样的?

16. 通过认证专业如何开展持续改进工作?

四、其它

17. 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争议如何处理?

18. 师范类专业认证纪律有哪些要求?

一、师范类专业认证内涵与特点

1. 什么是师范类专业认证?

师范类专业认证是一种专业质量外部保障机制。判定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是否达到既定的质量标准,是否建有持续改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机制。

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实质是按照既定的质量标准对专业人才培养体系进行认定,目的是保证专业培养出符合标准的合格毕业生,作用是促进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持续改进,其影响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专业质量的权威信息。

2. 师范类专业认证重点关注的两个基本问题是什么?

一是质量保障,保障专业培养的毕业生能够达到既定的质量标准;二是持续改进,引导专业依据质量标准达成评价情况,不断优化、改进教学环节,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3. 师范类专业认证有什么基本特征?

师范类专业认证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中国特色与世界水平相结合。构建横向五类覆盖、纵向三级递进的分级分类教师教育质量监测认证体系。既立足中国国情和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又在认证理念、标准、方法等方面参考国际先进做法。

(2)统一体系与特色发展相结合。强调在国家统一认证体系下,部省协同推进开展工作。既要求统一认证机构资质、统一认证标准、统一认证程序、统一结论审议,又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国家基本要求基础上引导师范类专业分级分类、合理定位、特色发展。

(3)内部保障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建立以内部保障为主、内部保障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师范教育质量监测认证制度。既明确高校在师范类专业质量建设中的主体责任,自觉开展师范类专业自我评估,又通过国家分级分类监测认证,推动高校建立基于产出的师范类专业质量持续改进机制。

(4)学校举证与专家查证相结合。强调用证据“说话”,说、做、证一致。既要求师范类专业对照标准开展自评自建,逐条举证说明标准达成情况,又要求专家对照标准逐条查证参评师范专业所说、所做、所证是否一致,并据此对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状况作出评判。

(5)常态监测与周期性认证相结合。对师范类专业基本办学状态进行常态监测,保证师范类专业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和质量要求。同时,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开展周期性认证,推动专业建立“评价 - 反馈 -改进”的质量保障机制和质量文化。

二、师范类专业认证理念与标准

4. 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师范类专业认证主要倡导三个基本理念:

(1)学生中心。强调从以“教”为中心的传统模式向以“学”为中心的新模式转变,以师范生学习效果和个性发展为中心安排教学活动、配置教育资源,并根据师范生学习效果和职业发展情况不断优化、改进教学过程。

(2)产出导向。强调立足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以师范生发展成效为导向,从师范生毕业时的学习成果和就业后的职业发展能力出发,反向设计课程体系与教学环节,配置团队队伍和资源条件,评价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3)持续改进。强调建立基于师范生核心能力素质要求(毕业要求)的评价改进机制,推动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5. 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体系是怎样的?

师范类专业认证构建横向覆盖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特殊教育本(专)科五类专业,纵向三级递进的分级分类认证标准体系,其中:第一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要求监测,涵盖 15 个专业办学核心数据监测指标,旨在促进各地各校加强师范类专业基本建设。第二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合格标准认证,旨在引导各地各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保证专业教学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第三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卓越标准认证,旨在建立健全基于产出的人才培养体系和运行有效的质量持续改进机制,以评促强,追求卓越,打造一流质量标杆,提升教师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6. 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的逻辑“主线”是什么?

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的 8 个一级指标不是碎片化存在的,而是有其内在逻辑关系的。认证标准要求专业根据外部需求制定培养目标,为支撑培养目标达成而制定相应的毕业要求(学生学习产出),设计课程教学与实践教学环节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合理配置团队队伍、教学资源,满足人才培养需求,并要求专业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保证专业不断改进教学环节,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与教学、合作与实践之间“反向设计、正向施工”的互动关系则为认证标准的逻辑“主线”。

7. 师范类专业认证必须达到的“底线”要求是什么?

专业认证的“底线”要求,即认证专业达到合格要求的必要条件是建立了面向产出的内部评价机制,通过评价能证明达成情况,并建立依据评价结果进行持续改进的机制。

8. 师范类专业认证与“主线”与“底线”直接相关指标项

及评建要点有哪些?

与“主线”、“底线”直接相关指标项及评建与考查要点包括:

(1)培养目标。面向需求确定专业办学目标定位。以规范有效的调研为基础,制定培养目标。培养目标中预期的职业能力合理、可实现。正确理解培养目标合理性的含义,建立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与培养目标修订机制并有制度保证其有效运行。

(2)毕业要求。专业毕业要求在广度和深度上覆盖认证标准。专业毕业要求对学生能力的分类描述,能够对专业培养目标预期的相关职业能力形成基础支撑。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明确、合理、可衡量。指标点对应的教学环节(课程)能够支撑指标点达成任务并可评价。近期规范开展过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及毕业要求分项评价,评价依据合理,考核资料等证据能够支撑与印证。

(3)课程与教学。课程体系覆盖毕业要求且支撑合理;课程体系符合《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要求;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任务矩阵合理,每项毕业要求有关联度高的支撑课程,核心课程发挥了强支撑作用。面向产出制定课程大纲,有合理的课程目标,有制度规范与审核机制;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对应关系、课程教学及考核与课程目标对应关系清晰。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机制有制度规范及有效运行证据;学校制定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施办法与评价依据合理性审查制度;专业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与审核机制健全;评价与审核机制运行情况证据能够体现课程能力目标的达成(证据包括

课程评价案例;开展评价的课程清单、考核资料、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合理性审核文档等)。

(4)合作与实践。学校制定实践教学体系与实践课程建设的制度性文件;对应毕业要求制订技能训练、实验实训、专业实习、教育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对应毕业要求制定教育见习、教育实习与教育研习教学大纲,并涵盖师德体验、教学实践、班级管理实践和教研实践等领域。制定教育实践管理规范,建立关联毕业要求的实践环节的质量标准;依据毕业要求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实践要求,制订可衡量的教育实践表现性考核标准,形成教育实践能力达成情况评价与改进报告。

(5)质量保障。以毕业要求达成为质量保障目标,规范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并体现在相关教学质量管理文件中。制定与毕业要求相关联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并有运行记录文档。依据毕业要求,建立教学过程质量常态化监控机制,包括责任机构、监控环节、时间、过程、方法与反馈等;聚焦评价学生学习成效,定期开展专业教学质量评价;学校制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实施办法,院系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机制健全与规范,并有运行实施证据,包括评价制度、评价责任机构、评价对象、评价周期、评价依据、评价过程、评价方法、评价责任人,以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的使用情况等。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与制度规范(责任机构、工作周期、跟踪对象与方法、收集的信息、结果的利用),且规范有效,最近一次跟踪反馈运行情况(对象、方法和结果)合理有效;建立基础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与制度规范(责任机构、评价周期、评价方法、信息收集渠道、结果的利用),最近一次社会评价的开展情况(对象、方法、结果)合理有效;学校制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施办法,院系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有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等实施证据。制定保证评价结果用于专业.持续改进的制度(责任机构、评价结果的收集、分析、反馈渠道、持续改进的责任人以及改进效果的跟踪措施);最近一次基于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而开展的持续改进工作(改进依据、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规范有效。

三、师范类专业认证组织与实施

9. 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师范类专业认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1)统一体系原则。发布国家认证标准,实施整体规划,开展机构资质认定,规范认证程序,严格结论审议,构建统一认证体系,确保认证过程的规范性及认证结论的一致性。

(2)部省协同原则。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专业化教育评估机构的作用,形成整体设计、有效合作、分工明确的协同机制,确保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3)高校主体原则。明确高校专业建设的主体责任,引导高校积极开展专业自评,推动建立专业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4)多维评价原则。采取常态监测与周期性认证相结合、在线监测与进校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学校举证与专家查证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多维度、多视角监测评价专业教学质量状况。

10. 师范类专业认证的组织体系及各方职责是什么?

师范类专业认证组织与实施的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评估机构和认证专家组织,其具体职责有:

(1)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发布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与标准,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认证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相关认证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后实施。

(2)教育评估机构。教育部高等公司产品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包括组织实施第一级监测、第三级认证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第二级认证,建设教师教育质量监测系统,建立国家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库,提供业务指导等;教育评估机构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该省份的第二级认证工作。

(3)认证专家组织。2018 年 1 月,教育部成立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规划与咨询,对拟承担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各地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负责认证结论的审定,受理认证结论异议的申诉,负责对认证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等。秘书处设在评估中心。

11. 师范类专业认证如何进行管理?

师范类专业认证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要求很高的工作,由专门性教育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认证过程实行项目负责制和全程信息化管理。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管理信息系统”为工作平台,实现认证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增强认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提高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及有效性,及时为参与认证各方提供信息服务与工作支持。

12. 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第一级监测

采取网络平台数据采集方式,对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信息进行常态化监测。高校按要求每年定期填报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数据信息。评估中心对专业办学的核心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建立监测指标常模,形成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学校层面和专业层面的监测报告。

(2)第二级、第三级认证

申请与受理。高校向负责教育评估机构提交认证申请,教育评估机构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自评阶段。

专业自评。高校依据认证标准开展专业自评工作,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材料审核。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现场考查。教育评估机构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在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深度访谈、听课看课、考查走访、查阅文卷、集体评议等方式,特别注重了解毕业生教书育人情况,对专业达成认证标准情况做出评判,向高校反馈考查意见。

结论审议。教育评估机构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

结论审定。教育评估机构将审议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效期 6 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 6 年”“不通过”三种。认证结论适时公布。

整改提高。高校依据认证报告进行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终止认证有效期。

13. 申请参加师范类专业认证的条件有哪些?

师范类专业第一级监测实行“全覆盖”。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须全部参加。师范类专业第二、三级认证实行自愿申请。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加第二级认证;有六届以上毕业生并通过第二级认证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个别办学历史长、社会认可度高的师范类专业可直接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

14. 学校如何开展认证评建工作?

集团认证评建工作是从理念认同到行动落实的整体过程,是从学校层面到院系层面的上下联动,也是从学校领导到普通教师的全体动员。

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1)以认证理念标准为依据开展专业建设。学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深入学习认证理念标准,获得广泛认同,依据认证标准要求,建立教学质量保障等相关机制,开展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院系与专业积极响应学校动员,出台配套举措,落实学校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有关制度要求。一线教师切实对照认证理念、标准要求,根据所承担毕业要求的培养任务,修订教学大纲,明确课程目标,设计相应教学与考核环节,开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2)按要求准备自评材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自评报告撰写指导书》要求,对照认证标准,逐条梳理自评材料,包括撰写自评报告、整理支撑材料等。撰写自评报告时,达成情况需要提供可证明全体学生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证据,而非仅仅提供个别的办学“标志性成果”。除描述达成情况外,还需对照标准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改进的措施。

15. 专业认证的专家考查环节是怎样的?

(1)考查专家组构成。认证考查专家组是由认证机构从认证专家库中按照相应工作规程选派专家,组成的临时性工作小组。其中,自评材料审核专家组通常由 2 名专家组成,负责在线审核专业提交的自评材料,并给出专业是否可以进入下一阶段现场考查环节的建议;现场考查专家组通常由 3-5 名专家和专家组秘书(项管)组成,视情况还有可能安排观察员。

(2)专家组现场考查工作。进校前专家组通过审读自评材料,确定考查重点及考查日程;进校中专家组将通过深度访谈、听课看课、考查走访、文卷审阅等考查活动,全面了解专业情况,依据认证标准作出判断和评价,讨论形成专家组建议结论;离校后专家组将按要求提交《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专家个人现场考查报告》。

16. 通过认证专业如何开展持续改进工作?

认证整改是落实持续改进认证理念、巩固认证成果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常态化、持续化教学质量保障机制,推动专业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2021 年 1 月,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控办法》),指导和督促已通过师范类专业认证的专业做好认证状态保持与持续改进工作,切实发挥认证“以评促改”作用。根据《监控办法》,认证整改工作的主要包括:

(1)面向产出,逐步推进,建立健全改进机制根据《监控办法》,专业应通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持续改进工作计划,分年度完成面向产出的制度文件修订完善工作、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以及其他相关持续改进工作。特别是并不要求所有课程一年内完成评价,而是要有计划、分阶段逐步实现所有课程全覆盖。《监控办法》要求专业每年报备面向产出要求开展改进的既有原始材料(按照本校要求归档的各类教学文档)。例如,按照面向产出要求修订的培养方案、课程大纲、修订过程中的合理性评价报告、修订工作报告等原始文档,以及当年课程评价与毕业要求评价原始材料(包括电子存档的试题、报告、见习研习及各类课程评分标准、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报告等)。为提高工作成效,减轻学校和专业工作负担,不要求学校另行总结或撰写年度改进情况总结报告。中期改进报告只需在各年度改进材料基础上整理即可。

(2)根据持续改进工作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为督促已通过认证专业的持续改进工作,《监控办法》要求通过认证的所有专业逐年报备改进情况原始材料,认证机构将组织抽查。所有专业于通过认证第 3 年提交中期改进报告,认证机构及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将组织开展中期审核。对未及时报备或提交报告,以及每年抽查和中期审核不通过专业,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及《监控办法》,中止认证有效期。

四、其它

17. 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争议如何处理?

高校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认证专家委员会受理申诉后,会及时开展调查,并在收到申诉的60个工作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最终裁决,并向社会发布。

18. 师范类专业认证纪律有哪些要求?

为保证工作做到风清气正,认证专家委员会对认证机构、现场考查专家组、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都提出了纪律要求。

(1)要求认证机构、现场考查专家组严格遵守认证工作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在开展某一专业认证工作时,不接受参评院校的讲学、访问邀请;不接受参评学校认证前拜访,不得与学校发生任何经济关系;不得从事任何其它影响决策及有违公正性的活动;不透露认证专家组内部讨论情况;与参评学校存在利益关系(如员工、兼职、校董、奖学金设立者、捐资者等)时,主动提出回避。

(2)要求接受认证专业及所在学校必须保证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真实可靠,必须保证教学文件的原始性与真实性,不虚构、不编造。接待工作要坚持从简,不搞形式主义,不迎送专家,不安排各种形式宴请;不召开汇报大会(包括开幕式和闭幕式),不组织师生文艺汇报演出,不造声势(包括校内张贴欢迎标语、悬挂彩旗等);不送财物或变相发放补贴,不超标超规格安排食宿,不得与认证专家发生任何经济往来;专家组名单公布后,学校不得拜访认证专家,不得邀请认证专家来学校讲学、访问。学校不得从事任何其它有违认证公正性的活动。